近日,某省教育厅等11部门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其中“治理内容及措施”部分指出:“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或通过职业学校进行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或职业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读罢之后,笔者心情久久难以平复。欺凌本是一种暴力行为,但吊诡的是,综合治理暴力的方案却又滋生出语言暴力,并暴露了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对职业教育使命及意义的错误理解,对法律法规的错误使用和对招生程序的错误解读,职业教育被“贬低到尘埃里”。这一现象背后究竟隐藏了何种认知逻辑?该认知逻辑又如何实现了对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观念操纵?
职业学校学生是“劣等生”的认知逻辑。在某省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看来,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问题学生需要被“降格”至与职业学校学生为伍,职业学校学生被人为地设定为“劣等生”,这是对他们的人格侮辱与歧视。职业学校学生并未被当作一个个“鲜活”的个体来对待,其主体地位被完全忽视。爱默生说过,“教育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试问该省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若失去了对职业学校学生最基本的尊重,职业教育从何谈起?若不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如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又如何在新时代实现“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职业教育是“低等教育”的认知逻辑。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存在的“合法性”在于其满足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需求。然而,现存的教育体系、招生制度与就业环境使职业教育的“合法性”大打折扣。从教育体系的视角来看,职业教育并非“一个类型”的教育,而是被设定为“一个层次”的教育,且是处于较低层次的教育。从招生制度的视角来看,中职学校的招生位列普通高中之后,高职院校的招生位列本科院校之后,职业教育“最后批次”录取的窘境依然存在。从就业环境的视角来看,职业学校毕业生待遇偏低、择业和升学受到限制与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职业教育的现代化进程任重而道远,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如何作为是一个关键议题。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都对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担当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上述两个文件,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上着力。
就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而言,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试点改革和平台搭建两方面的公共服务供给。一方面,较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项目试点推进方面具有实施周期短、运作成本低的优势,地方政府应当扮演好“政策实验室”的角色,在教育体系优化、招生制度改革和就业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试点和探索,找出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模式和决策,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牵头搭建促进产教融合的公共服务平台,向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促进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的深度合作,使行业的协调指导作用不断强化、企业的参与途径持续拓宽、职业学校的办学效能稳步提升,由此方能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和职业学校的魅力。
就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而言,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在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两方面着力。一方面,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在出台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和文件时需保持清醒,消除对职业教育的制度性歧视并杜绝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语言暴力。与此同时,还要落实好职业学校学生的拨款制度和资助政策,建设有利于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学生发展的制度环境,维护好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致力于扭转“崇拜学历、轻视技能”的文化惯性,破除狭隘的成才意识。通过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价值,弘扬“精于工、匠于心、品于行”的工匠精神,在社会中树立行行出状元的观念,为“劳动光荣、技能宝贵”时代风尚的传播提供良好的舆论支撑和环境氛围。(作者:张振,单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研究所)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2018年6月19日09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