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常态时期,经济增长速度逐步趋缓,社会发展方式迅速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生产力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使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构建中深层矛盾凸显。这些矛盾及其引发的原因具有内在逻辑关系。
“环境—体系—主体”相互共生,构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外部矛盾系统。其中,“环境—体系”为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即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所需要的高端技能和技术型产业人才严重短缺,而低端技能型人才培养过剩;“环境—主体”为发展的约束性矛盾,即产业结构加速调整,给前期针对工作岗位需求而培养的职校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带来挑战;“体系—主体”也为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即规制化的职业教育服务供给难以满足各类教育主体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其中,“环境—体系”矛盾是外部矛盾的主要矛盾,其他两个矛盾则是具体表现形式。
“治理体系—教育机构—主体”紧密耦合,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部矛盾系统。其中,“治理体系—教育机构”为供给的综合性矛盾,即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制度、法律、政策和标准等不完备、时效性不强;“治理体系—主体”为投入的绩效性矛盾,即国家财政在较大支付压力下,仍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但其社会吸引力依然不高;“教育机构—主体”为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即学校本位的办学模式相对封闭,难以将新产业、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业态等产业变迁及时纳入教学范畴,不能灵活响应各类学习者升学、就业、转岗等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其中,“治理体系—教育机构”矛盾是内部矛盾的主要矛盾,其他两个矛盾则是具体表现形式。
内部矛盾对外部矛盾具有规定性。因此,“治理体系—教育机构”矛盾决定着其他各个层面矛盾的发展趋向,而“教育机构—主体”的矛盾,其实就是“体系—主体”矛盾的核心,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矛盾,这就为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创新提供了依据。有效解决治理体系与教育机构之间供需的综合性矛盾,会使体系内部的投入绩效性矛盾、体系内外的供需结构性矛盾和主体的发展性矛盾迎刃而解。
首先,必须尽快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架构。国务院要继续深化机构改革,强化中央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顶层职责和宏观治理能力。第一,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职业教育机构和职业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在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中央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国家职业教育质量和标准管理局,统筹协调多元化的办学行为,统一认证各类办学主体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现代职业教育基本模式提供组织保障。第二,要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深化“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治理体制改革,更加清晰地界定各级政府和各类治理主体的权责清单。
其次,必须尽快完善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现代职业教育法制体系。政府要强化对职业教育的顶层治理责任,继续深化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法制供给,确保职业教育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需要。第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同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工具和行政措施,平衡虚拟经济的价格系统和价值系统理性回归,引导社会资本脱虚向实,激活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内在动力,降低实体经济和实体产业工人的制度性成本,缩小不同类型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为“工匠精神”等职业文化和精业进取的企业精神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最终形成分配制度和市场价格机制良性互动的技术技能积累机制。第二,加快完善和修订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结合最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职业教育举办经验,通过增加法律修正案或者重新立法等办法,理顺职业教育的本体法和周边法之间的关系,使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税法和保险法等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机制;继续用法律手段规范教育行政职能和市场机制的配置功能,确保能够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调节各类职业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明确公共财政的公益性和社会资本的私有性之间的差别,赋予社会资本盈利空间,激发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举办职业教育的巨大潜力,减轻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构建多元化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再其次,必须尽快健全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现代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参照国际标准体系,并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积累的优秀办学经验,升华国家和地方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等成果,尽快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标准体系,通过标准建设来推进职业教育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提高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形象,使职业教育能够在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中发挥潜能,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等国际发展新战略和治国理政新布局。
作者:吴全全 闫智勇
(作者吴全全系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员,闫智勇系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17年04月04日 第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