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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顾不暇,企办学校如何办
 
教育新闻      2016-03-22 12:29:00             点击次
李怀伦
李华 绘

    公办学校校长忙什么?忙学校内涵建设,忙发展、提升。

    企办学校校长忙什么?忙找资金,忙维持学校生存。

    这是当前公办学校校长与企办学校校长鲜明而真实的写照。

    从历史来看,能够举办高职院校的企业都是中央、省国资委直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或特大型企业,且大都是职工大学转制或中专升格而来,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有色、石化、机械、通信、交通、纺织、军工、电力等行业,这些行业大都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其产业集中度、市场占有率、经济体量、工艺技术水平、科研开发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极强的影响力、扩张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在企业社会责任感、人力资源优化意识、民族工业使命感等方面,比其他经济成分组织更加强烈、稳定、持续。

    鼓励企业办学写入中央文件

    企业办职业教育的历史曾经有过两次辉煌:一是文化大革命中兴起的“七二一”大学,二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职工大学的兴起。尽管时间节点不同,但这两次办学都是以提升工人的文化素质为主,招生范围只限于企业和行业,主要目的是服务企业,解决企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今天企业办职业教育在服务定位上、专业设置上显然与前两次不同,不仅要服务企业,而且还要服务地方、服务区域,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别是企业以其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市场敏感度等,为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提供了坚实支撑。正因为如此,国家把企业纳入职业教育多元办学主体之一。

    为鼓励企业办学,国家在《教育法》中明确,“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高等教育法》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文件提出,“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

    虽然上述文件在宏观上都提出“鼓励企业办学”,或在经费筹措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但“如何鼓励”“怎样鼓励”及“给予适当支持”的具体政策时至今日也没出台。

    合法利益缺失挫伤企业办学积极性

    一些企办学校校长和专家学者多年来一直呼吁出台鼓励企业办学的优惠政策。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校长俞仲文早在2005年全国第六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时就提出建议,时至今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仍在期盼中。

    企业办职业教育,投入大于回报,只有责任,没有权利,尝不到办学“甜头”,必将挫伤企业办学的积极性。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差强人意,深度融合难以推进,包括现代学徒制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乃至校企合作中始终表现出来的“企冷校热”现象,实质上都是由于企业办学合法利益缺失造成的。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都在强调企业办学的各种优势,却对企业办学的内在需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说“十五”“十一五”期间经济的高速发展淡化了这个矛盾,到了今天,在基础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的新常态下,企业进入增速放缓期、过剩产能与库存消化期、环境制约增强期、转方式调结构攻坚期,企业扭亏脱困压力重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办学的内在问题,如企业办学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多头管理体制不畅问题、企业缴纳教育附加费却无缘财政性教育经费问题以及税收优惠等问题则显露无遗。企业办学经费难以持续稳定提供保障,致使部分企办院校陷入了生存困境,因而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将文件精神落地并写入法律

    企办院校校长和专家学者从立法、管理体制理顺、税收优惠、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减免或返还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等方面,对鼓励企业办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解决办法。然而,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教育部一家能够做到的,涉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抓紧立法并制定相关鼓励企业办学的具体优惠政策。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执行了近20年的《职业教育法》。一是从法律的层面界定企业办学资质、主体地位的条件。对符合资格的企业赋予与公办院校同样的法律地位,享受与公办院校一样的“国民待遇”,从而使其不仅承担从事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而且也享受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经费的支持。

    二是加大《职业教育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劳动就业、行业企业等多个部门和社会机构,不是教育部门一家能承担的任务。近年来,教育部出台了多个职业教育改革文件,之所以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主要原因是只对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有约束力,而对社会各个行业企业没有任何约束作用,要在全社会、全民、各个行业中宣传《职业教育法》,执行、落实《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要尽快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对企办院校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企业用于职业教育的资产的成本计算、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费、企业职工培训费提取、艰苦行业特色专业专项补贴及艰苦专业招定向生免除学费等方面,出台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扶持、税收具体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办学”,具体的优惠政策是激发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是促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深度融合的前提,是企办职业院校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更是培养数以亿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

    (作者系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

摘自《中国教育报》2016年3月2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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